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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務宣導專區 / 6.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
國人赴港澳相關通報等事項宣導
內容:
一、行政院業以114910日函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第3點、第4點,並自114910日生效,。
、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,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,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表通報所屬機關(附表一 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)
(二)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,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表通報所屬機關(附表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),由所屬機關通報大陸委員會;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,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通報。
(三) 不分平日、假日赴港澳,行前應至差勤系統送出赴大陸地區申請表+出國申請單(或寒暑假出國報備單),完成陳核,並於返臺後 7 個工作日內,於差勤系統填具「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」。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,均應至大陸委員會「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」進行登錄,並影送所屬機關留存。
、為強化人員赴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,務請向所屬加強宣導,並檢附「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」1份供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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